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招聘登记表、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期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期限时,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可以显示员工的入职时间和工作持续时间。
2.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和工作时间的证件。
3. 劳动合同或协议,即使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或协议的签定时间也可以作为判断劳动期限的依据。
4. 考勤记录,包括打卡记录、工作日志等,可以证明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
5. 同事证言,同事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
6. 用人单位发出的书面文件,如工作安排表、业绩考核表、奖惩记录等,这些文件上通常会有员工的名字和日期。
7. 办公场所的监控录像,如果可能,监控录像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显示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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