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主动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具有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定的情形,则有经济补偿金,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可获得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其他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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