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以下几种行为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1.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2.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 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4.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5. 违反防治法等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6.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7. 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
9. 违反国家规定,将特定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
以上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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