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原处理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原处理并重新处理的行为,它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诉,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构成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对一些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说,行政复议成了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所必须审查的一项内容,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也有很大区别:(1)处理机关不同。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2)处理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属司法性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3)处理程序的法律属性不同。必须行政复议才进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属于诉讼程序。
根据中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2.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4.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
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
10.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其他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要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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