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责分工。在中国,案件的管辖主要依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级别来确定。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除外。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级别以及犯罪地来确定管辖。对于跨区域的犯罪案件,可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特殊情况下,案件的管辖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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