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即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且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要求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顺序。
3.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后,再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4. 延迟履行抗辩权:如果对方延迟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者延迟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这需要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延迟履行,并且对合同目的造成了影响。
5. 拒绝履行抗辩权:如果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这需要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
法律上对这些抗辩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体在第525条至第529条。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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