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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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雍

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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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

1、申办范围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提交材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3、申办程序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4、有关问题

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等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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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般流程:

1.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2.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 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医学会主持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抽取,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专家库。

4. 鉴定前,医学会组织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查阅、复制、摘录病历资料。

5. 鉴定时,专家鉴定组应当先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病历资料进行质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血液学检查、毒物药物分析等医学检验的,应当由医学会组织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行为进行技术性分析;医学会应当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过程中陈述意见和理由,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表决;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 专家鉴定组成员中有不同意见时,鉴定书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7.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机关和双方当事人。

8. 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可能会因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建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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