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通常包括提名、考察、决定等步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名董事候选人,经过考察后,最终决定委派的董事名单。
此外,国有独资公司还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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