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收购:
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股权收购:这是最常见的并购重组方式,指的是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 资产收购:目标公司将其资产出售给并购公司,但并不涉及股权的转移。
3.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
4.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或几个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存续的公司继续经营。
5.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全部消失。
6. 债务重组: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处理或承担,从而实现并购。
7. 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对破产公司进行并购重组。
8. 借壳上市: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从而实现间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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