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哪些是单位承担的,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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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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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工伤康复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康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康复。

4.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 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如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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