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可以撤案,但是法律并未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必须撤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还可以补充侦查,收集新证据重新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通常不会自动撤案。不起诉主要分为三种情况: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 法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案件一般不会撤案,公安机关如有异议,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提请复核。
2.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也不意味着案件会自动撤案,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
3. 存疑不起诉: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提请复核。
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需要撤案,一般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检察院提出撤案的申请。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撤案条件的,可以同意撤案;不符合撤案条件的,则不同意撤案。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撤案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地方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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