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无效的法律情形有:
(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无效的具体法律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要约人撤回要约。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之前撤回要约,使要约自始不发生效力。
2. 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可以通过撤销要约的方式使要约失效,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 要约内容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如果要约内容不明确,则该要约不生效。
4. 要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如果要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则该要约无效。
5. 要约人失去行为能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失去行为能力(如死亡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要约无效。
6. 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受要约人的承诺或者表示要约内容不可更改,也可以使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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