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资产或负债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收益,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利得,如自营证券的浮盈等;
2、所创设认股权证等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所形成的利得。
按照我国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分项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企业持有的金融工具(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在报告期末,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二是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新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不再单独列示,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四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新准则下不再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而是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金融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才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不会产生收益或损失,而是调整相关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