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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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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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6

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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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以下从法律依据、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七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如房屋承租人、按份共有人等)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可主张权利。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1. 合同不当然无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未侵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本身可能有效。优先购买权人仅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影响买受人取得物权。
2. 合同可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若优先购买权人依法主张权利,法院可能认定原买卖合同损害其优先权,判决撤销合同或确认无效。例如,房屋承租人可在知道侵害事实后15日内起诉主张优先购买。

三、法律后果的差异性

1. 物权变动效果:若买受人已完成过户登记,且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优先购买权人通常无法追回物权,仅能主张损害赔偿。
2. 违约责任: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优先购买权人丧失购买机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另行购房的差价)及合理维权费用。

四、司法实践的特殊情形

1. 拍卖场景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房屋通过拍卖方式出售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2. 强制执行排除适用:法院因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财产时,优先购买权人需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优先权。

综上,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并非绝对无效,但权利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合同或获得赔偿。具体效力需结合交易场景、权利主张时限及买受人主观状态综合判断。建议优先购买权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避免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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