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司法解释对一物多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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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普通动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的,如果买卖合同均有效,先受领交付的买家享有物权所有权,没有受领取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一方可以取得物权所有权,如果既没有受理交付也没有支付价款的,按照合同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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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一物多卖”的情况,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中。具体而言,该解释第26条对“一物多卖”进行了规定,指出:“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除能够证明其合同在先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外,不能主张返还标的物。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受人按照合同成立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后,未受清偿的买受人构成受让人权利障碍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主张受让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受人均未受清偿,最先支付价款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请求回转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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