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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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原则: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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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虽然已经具备了一般合同成立的要素,但因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或者合同内容欠缺,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经过其他人的追认才能确定。处理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

1. 追认原则:如果合同主体存在缺陷,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在相对人催告或提起诉讼前,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对双方发生效力。

2. 拒绝追认原则: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对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发生效力,对相对人也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可以请求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返还财产。

3. 善意相对人保护原则: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的主体存在缺陷或者合同欠缺效力要件,则相对人有权利请求法定代理人履行合同。即使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也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4. 合同欠缺效力要件的处理:如果合同欠缺某些效力要件,但相对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受领了合同利益,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允许相对人请求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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