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确认诉讼主体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或者合并存续的公司被视为合并后公司的诉讼主体。分立后,如果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那么这些新公司可能都需要作为诉讼主体来参与诉讼,具体取决于分立协议中的约定以及纠纷的具体情况。
对于分立,原公司如果在分立前已终止其法人资格,那么原公司就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而是由分立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原公司在分立后仍继续存在,那么原公司和分立后的新公司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在确认诉讼主体时,还需考虑合并或分立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以及合并或分立公告是否已经向公众发布等。此外,如果合并或分立行为涉及欺诈或其他违法情况,被欺诈方或受害方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主张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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