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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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1、当事人的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按每期的最后一日分开计算,无履行期间的,按照法律文书的生效之日起计算。

2、法院执行的期限;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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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申请执行期限和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不受上述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或中止。例如,当事人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以恢复执行。

此外,强制执行中还存在执行时效的概念,即如果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及时提出,以免错过最佳执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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