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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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和保证是人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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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雅雅

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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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并有权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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