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报名参加法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考: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能报名参加法考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 二年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 二年内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6. 被开除公职的;
7. 无业的;
8.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 近三年内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处分的;
10.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分的;
1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得报名考试资格,仍在处理期内的;
12. 在各类国家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仍在处理期内的;
13. 曾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参加考试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处罚的;
14. 被人民法院因其他事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拘留,期限未满的;
15. 申请人被所在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16. 申请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17. 申请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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