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基于一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知道受欺诈后,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5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是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此外,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撤销权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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