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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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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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处罚减免通常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给予部分或全部免除处罚的情形。这有助于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食品行政处罚减免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对食品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具体的减免条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执法人员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减免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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