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污染罪,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法律规定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尚不能提请批准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但是,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认为被取保候审人可能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或者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险,那么即使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可能不会被批准取保候审。
具体的适用情况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侦查机关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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