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范围有: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消费、购房、购车、教育支出等产生的贷款或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负债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的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负债的约定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担保或与他人合伙经营所负债务,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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