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点如下: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其特点包括:
1. 自愿性:民事诉讼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提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诉讼,以及诉讼的具体内容。
2. 平等性: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法性: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法院的裁判也必须有法律依据。
4. 保护性: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5. 对抗性: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互相辩论和质证,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目的。
6. 专业性:民事诉讼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包括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等。
7. 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一个有严格程序的过程,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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