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地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管辖地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来确定。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那么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可。
对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比如涉外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可能会有特定的管辖法院。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条款,以避免在纠纷发生后因为管辖权问题而产生额外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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