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保密期限中央应在30日内作出回复。
(一)对保密期限届满尚不具备解密条件,应当延长保密期限;(二)预见解密时间提前的,应当缩短保密期限。变更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有特殊规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报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具体到中央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在原定密机关认为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决定延长保密期限。这个过程可能因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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