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清算主要是包括
破产财产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一般程序包括企业自行申请
破产或者是债权人申请企业
破产;符合
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
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然后进行
破产公告的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
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人民
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
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
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