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可以约定条款,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遵守法律就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对限制。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关于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间的约定在合法范围内是有效的。
首先,担保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间超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担保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或者约定担保期间的具体计算方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引发争议,甚至导致担保期间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担保期间的约定还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在一方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达成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中关于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且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瑕疵,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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