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规定
股东有如下权益:1.
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2.
公司股东对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后剩余
财产的分配权。3.
公司股东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4.
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及清算
公司的权利。5.一般情况下
股东解散
公司的权利。【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清算组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剩余
财产,股份有限
公司的清算组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剩余
财产。《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第2款,有限责任
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组成,股份有限
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