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能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然而离婚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在离婚诉讼中,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选择一个特定的法院来审理他们的离婚案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法院管辖,这个选择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该法院对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便利性。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的协议管辖并非完全自由,它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之间协商选择管辖法院,不能随意选择其他地点的法院。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