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一般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人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5.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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