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仲裁效力是指涉外仲裁裁决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它意味着一旦仲裁庭就涉外争议作出裁决,该裁决即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更改或拒绝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不仅限于作出裁决的国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大多数国家都同意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况之一。
这使得涉外仲裁成为了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一种高效、灵活和可靠的手段,有助于维护国际交易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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