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决于公司类型和设立时的选择。在中国,如果设立的是普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设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则股东(即投资人)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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