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0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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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

(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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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0条的具体内容,需要查阅该条例的官方文本以获取准确信息。该条例旨在规范西宁市的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于条例内容较为具体,单凭记忆无法提供精确条款内容,建议通过官方渠道获取详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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