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没有约定一般视为6个月。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中的担保期间,也称为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则规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而言,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保证人在此期间内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人在此期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有其他的约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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