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没申报债权应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时,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前补充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因此,如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时间,债权人可以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承担相应的审查费用,并且可能无法获得之前已经分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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