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来计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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