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异地工伤鉴定不认可,其相关的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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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666666

1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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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到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4.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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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212

1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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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异地工伤鉴定结果不认可,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双方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异地工伤鉴定的规定。其中第八条指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受理工伤认定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针对异地工伤鉴定的具体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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