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规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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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uo

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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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规定:

1、军人跟非军人离婚,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2、军人跟军人离婚,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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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zqy

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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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法》中并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军人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被告是军人且长期出差在外,无法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可以以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此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离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会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因此具体案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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