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包含: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③调查取证权。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人拥有以下权利:
1. 会见权: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权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2. 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通信。
3. 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
4.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 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6. 出席法庭权:辩护律师有权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7. 质询权:辩护律师有权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质问。
8. 提出证据权: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 发言权: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可以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10. 庭审调查权: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可以申请调查取证。
11.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2. 代理申诉、控告权:辩护律师可以代理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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