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分以下三种情况:
1.减轻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
加重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变更之前的部分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3.
变更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原合同的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计算,不受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仍然有效,取决于具体的变更内容以及保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果变更的内容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除非保证人明确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变更主合同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未经同意的变更对保证人不产生效力。因此,在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应当及时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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