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的股票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在法定的情形下能够回购股东的股份,比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等。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回购的股票可能有多种用途,并不一定归特定的个人所有。这些股票可以被公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作为库存股持有,以便将来用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类似目的。
2. 如果公司决定注销这些股票,那么这些股票将不再属于任何个人或机构,公司的总股本将会减少。
3.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将回购的股票重新出售给公众或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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