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第二种、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
(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执行遗嘱时对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而执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遗嘱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动产遗嘱信托:指以动产(如现金、车辆、收藏品等)为信托财产的遗嘱信托。
2. 不动产遗嘱信托:指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为信托财产的遗嘱信托。
3. 终身遗嘱信托:指信托在设立后持续到信托财产耗尽或受益人去世为止的遗嘱信托。
4. 短期遗嘱信托:指在设立后有确定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信托即告终止的遗嘱信托。
5. 慈善遗嘱信托:指将财产信托给公益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的遗嘱信托。
6. 教育遗嘱信托:指为后代的教育设立信托,确保教育经费的使用符合设立人的意愿。
7. 医疗遗嘱信托:指为后代的医疗费用设立信托,确保医疗经费的使用符合设立人的意愿。
8. 个人照顾遗嘱信托:指为设立人设立的需要长期照顾的情况设立信托,以保障设立人在需要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生活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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