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独生子女补贴;(二)执行
公务员工伤医疗费用;(三)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原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颁发的保健食品补贴;(四)发行债券、
股票时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或股息;(五)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六)退休费、离休费、基本
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离休费、基本
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工作单位向个人支付的退职费、离岗费、一次性安置费;(七)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
保险产品的支出;(八)不超过一个月的住宿费;(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十)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出差补贴;(十一)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十二)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
保险产品的支出;(十三)个人取得的国家规定的抚恤金、救济金;(十四)个人取得的国家规定的福利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基本
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离休费、基本
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工作单位向个人支付的退职费、离岗费、一次性安置费;(十五)个人取得的国家规定的社会
保险征收的
保险金、住房
公积金、基本医疗
保险费、基本养老
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十六)个人取得的国家规定的福利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基本
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离休费、基本
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工作单位向个人支付的退职费、离岗费、一次性安置费;(十七)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金、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基本
养老金或者其他工作单位向个人支付的退职费、离岗费、一次性安置费,扣除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十八)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十九)军人的退役金、复员费、转业费、退伍费、退休工资或者基本
养老金;(二十)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
个人所得税,但应计入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请注意,这个列表可能会有所变动,具体请参考最新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