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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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8966

2025-09-2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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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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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1.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检察院
检察院

2.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3.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24小时以内通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期间有什么限制

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何时可以解除

监视居住最快六个月可以解除。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监视居住是六个月时间,起算时间是按决定之日(公安机关填写日期时一般填次日的时间)。如果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已送起诉,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时,监视居住就结束了。但如果检察院起诉后,案件送至法院,法官判决后,监视居住也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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