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金
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合同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二、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质权人的义务是: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其义务,如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人与债权人可以不同吗
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依法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权: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但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
3. 保管权: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收益权: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处分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的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其债权的安全,但在行使权利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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