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合同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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