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质押权与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民法典
二、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是多久
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是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法律规定,当事人是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出约定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因此,应当认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方式和设立目的有所不同。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担保物并不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可以继续使用该财产。
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的设立也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但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设立质押权时,担保物必须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因此债务人无法继续使用该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设立条件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押权最大的不同在于,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自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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