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权利

股权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二、质权什么时候取得
一般来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是下列权利质权需要特别注意取得时间: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的特征是什么
质权的特征包括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也包括其独有的特征: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质权是指质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进行占有,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 占有权: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这是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2. 收益权: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4. 质物的保管权:质权人有保管质物的权利和义务,质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质权人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 保管质物: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 2. 及时通知: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出质人的义务。 3. 返还质物: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4. 赔偿损失:如果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造成质物毁损或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是对动产质权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描述,具体权利和义务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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